【以案释法】徐州市公布一批轻微违法不予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全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积极探索“精准执法+优质服务”新举措,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持续贯彻柔性执法,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坚持柔性执法事项清单化管理,严格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试行)》《徐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要求,做好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工作,对合乎条件的安全生产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努力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2024年3月14日,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钢构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第四车间连接东出口的疏散通道临时放置钢构件,未保持畅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经调查,该企业第四车间共设置了3个出口、疏散通道,检查时,只有连接东出口的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该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CEO王某进行了现场教育,该企业深刻认识到第四车间疏散通道未保持畅属于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立即作出整改,将临时放置钢构件转移,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问题。该企业行为符合《徐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徐应急规〔2023〕1号)第15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1.按规定设置了2个以上出口、疏散通道,有一处被临时占用的;2.属首次被发现;3.能当场恢复原状的。”规定的情形。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4月10日向该企业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6月25日,沛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和管控能力,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经核查,该企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该企业认识问题到位,并愿意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已于2024年7月3日向沛县应急管理局提交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整改材料。该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徐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徐应急规〔2023〕1号)第34项“工业公司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1.属首次被发现;2.限期内改正的”规定的情形。沛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7月16日向该企业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8月1日,徐州市铜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度检查计划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经调查,该公司制作人员共5人,已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未对其中一人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情况。经核实,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首次,并按检查要求在期限内改正,符合《江苏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条的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已依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培训内容的,涉及人员10人以下,属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3日内整改完毕”规定的情形,铜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2024年10月11日,铜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该公司做了普法教育。
2024年5月17日,徐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使用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经调查,该企业的氢氧化钠大多数都用在产品上的除油,平时使用量较少,之前在使用区域内张贴过安全警示标志,但后来脱落,未及时重新张贴。经执法人员现场教育,该企业能够正确认识该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及时重新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并承诺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规范现场管理。该企业行为符合《徐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徐应急规〔2023〕1号)第8项“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但是位置不明显或者脱落后未及时张贴的,属首次发现,能当场改正”规定的情形,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7月8日向该企业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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