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法院的 “大陪审制”试验
历时4个月有余,审理5起案件,共计13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这些简单数字堆积在一起,却是中国司法体系内人民陪审员活跃的一大步。此次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试水“大陪审制”,打破了历时已久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状况,让沉默的大多数不再沉默。
长时间内,法院审理案件合议庭通常实行的是1名法官配两名陪审员的“1+2”模式,或两名法官配1名陪审员的“2+1”模式。而宁波江北法院试水的“大陪审制”却改为1名法官配4名陪审员的“1+4”模式,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不仅积极发问,还需对事实的判定优先发言表决。某一种意义上说,这种制度的试水让案件的审理不再由法官一个人说了算。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在我国,人民陪审员被称为“无袍法官”,因为他们的权力和法官基本一样。但这些“无袍法官”一直受到质疑,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长期存在,在庭审期间往往保持着沉默。
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13年10月2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介绍,我国人民陪审员队伍逐年扩大,全国各地现有人民陪审员8.7万人,比2006年增加3.1万人,增长幅度为55%,人民陪审员总数已超过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二分之一。
周强表示,要逐步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努力在2至3年内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增至20万左右,在法院内部这项计划被称之为“倍增计划”。周强同时还强调,要改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强化法官的法律指引和告知义务,坚决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切实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
江北区人民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52名,为落实“倍增计划”拟增加30名,现有的人民陪审员涵盖了不同年龄阶层以及不同职业,2012年以来已陪审普通程序案件1085件,陪审率达97.36%。
尽管如此,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在江北区老干部局工作的崔宇峰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当了快十年人民陪审员的他以往参加庭审更像是走过场,通知、参与、签字几个流程下来基本上不需要发言。
“参与庭审多了后和法官熟悉了,有时宣判后法官会让我们陪审员从法制教育方面发表下看法。”崔宇峰表示,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基本上不发言。“像个花瓶。”
长期研究陪审制的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何家弘教授曾分析中国法院网公布的2010年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177起刑案,发现有98.31%的陪审员在法庭上没有提问。他认为现有的人民陪审制度存在很多问题,陪审员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在人民陪审员沉默的同时,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更强调法律逻辑,在江北区法院35岁以下的法官占一线法官七成多,社会经验相对薄弱。
在案件事实争议大、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及伦理、风俗、行业惯例等案件中,年轻的法官往往对事实的判定上存在压力。而另一方面,人生阅历丰富、涉及诸多行业,了解当地伦理、风俗、行业规则的数量庞大的人民陪审员却没有发挥其所拥有的优势,如何让这两者形成互补成为了江北区法院所探讨的问题。
据江北区法院院长周兴宥介绍,按照一般规律来看,基层法院现行存在对法院判决的异议大多数来源于于事实部分的认定,而对法律关系的适用异议较少,民商事案件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最典型的代表性案件为南京彭宇案。
“事实部分的难以认定加大了法官断案的压力,从而使判决可能存在异议,那么能否将案件事实认定权与法律适用权相分离,将事实认定的表决权优先赋予陪审员,法官最后表决。一方面减轻法官的压力,另一方面借助陪审员的人生阅历以及对伦理、风俗、行业惯例的了解来弥补法官对事实部分认定的不足,这就是出台大陪审制的初衷。”周兴宥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2013年8月,该院真正开始启动民商事案件“大陪审制”改革,赋予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主导权,初步实现了案件事实确认权与法律适用权的适度分离。
此次江北法院试水的“大陪审制”,是以民商案件审判为试点,实行案件事实认定权与法律适用权相分离,赋予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主导权,实现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陪审员全面参与案件调查、证据交换以及庭审等诉讼环节。
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有权利就事实部分向原被告双方发问,庭审后首先由4名人民陪审员通过投票表决,对案件事实予以判断,再由法官发言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最终合议认定的事实,然后法官根据认定事实作出判决。
在江北区法院已经公开审理的五起“大陪审制”案件中,一起调解,一起尚未判决,在已判决的三起案件中,一起上诉维持原判并执行到位,未出现判决后出现信访等情况。
崔宇峰参与审理了一起证券纠纷案件,该案件案情涉及时间跨度大、案情复杂,能够作为此案的陪审员,崔宇峰与其他三名陪审员一样,具备了相对专业的股票证券知识。
在庭审前3天,崔宇峰接到了通知并明确了此次“大陪审制”的陪审员身份。3天的时间里,崔宇峰认真查阅了相关材料以在审判时能更准确作出判断。
“被告,原告2006年把A股、B股的股票账户密码同时告诉你,你是怎么记的?”
庭审现场气氛非常热烈,其中一些专业问题甚至让律师都感到措手不及。庭审后合议时,4名陪审员首先对案件中争议的事实部分表决。
“在事实认定上,4名陪审员也会存在不同意见,投票时也会形成二比二、三比一的情况,当二比二时,法官手中的一票就得以决定事实的认定。”崔宇峰告诉记者。
同样的想法在其他陪审员中也都会存在,退休教授陈和瑜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一次“大陪审制”的参与,让他感觉到再也不是走过场,而是实实在在地参与审判。
陈和瑜参加的那次庭审是江北区法院慈城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兄弟两人因为一只丝瓜藤而发生纠纷并打架互至对方受伤,当地公安机关调解不成进而诉讼至法院。
庭审上,陈和瑜等4名陪审员轮番对兄弟二人发问,继而对谁先动手这个关键性事实予以认定,但4名陪审员仍未对此达成一致。
但是本着对当地风俗、人情等的了解,陪审员从人情关系等角度对哥哥进行思想教育,在陪审员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12月11日该案在慈城法庭当庭调解结案。
陈和瑜在回忆庭审以及调解时显得略微兴奋,他认为此案能够圆满调解自己也尽了一份力,这种兴奋自担任人民陪审员多年来未曾有过。
担任兄弟打架案主审法官的慈城法庭庭长吕晓峰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作为外乡人尽管在宁波工作了二十余年,还可以讲一口流利的当地方言,但在审理当地涉及伦理民俗等事实认定难以确认的案件时仍显得略有乏力。
而“大陪审制”的试水正好弥补了这一缺口,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与法官法律适用相结合更能提升法院的公信力。
在吕晓峰看来,此前法院在审理农村等无法还原事实时请当地民望较高的人士来参与调解案件,应该看做是“大陪审制”的雏形,“大陪审制”的试水正是将这一情形加以制度保障。吕晓峰认为,在审理案情复杂的民事案件中,“大陪审制”更有优势。
有观点认为,让专业度不高的人民陪审员来参与审案,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
周兴宥认为这属于理解误区,“大陪审制”对事实和法律争议审理是有分工的,而将事实部分交给陪审员审可完全放心。
“其实陪审员并不一定要专业法律人士来担当,因为主要是事实的判定,非法律人士更能从生活的逻辑来判断。”周兴宥说,“是因为,事实认定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生活经验的判断,是一个人阅历智慧和良心的表现。陪审员社会经验比较丰富,凭社会阅历以及对伦理、风俗、行业惯例的熟悉来判断事实真伪。”
当记者提问吕晓峰“大陪审制”陪审员的参与度增加是否会造成审判成本的增加,吕晓峰回答记者说,如果能更好地保证司法公正,提高法院的公信力,适度增加司法成本是值得的。
记者获悉,目前“大陪审制”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合议庭案件,而仅仅针对案件事实争议大、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及伦理、风俗、行业惯例等法律关系较为清晰的案件。
江北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周琴娜介绍说,目前采用“大陪审制”的案件大多分布在在民商事案件,这类案件在事实认定的方面往往较为困难,而法律关系较为清晰,法院在选取适用“大陪审制”时都经过用尽心思挑选,确保宁少勿滥。
崔宇峰非常赞同周琴娜的观点,陪审经历丰富的他认为,在刑事案件中事实的认定已经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把关过,较少需要人民陪审员发问。相比之下,民商事尤其是民事案件更需要人民陪审员来参与事实部分的评议。
周琴娜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正常采访时称,为避免外界干扰,“大陪审制”试水时都是提前三天通知选定的陪审员,在庭审后第一时间作出对事实的认定。
不仅如此,江北区法院还邀请区检察机关全程监督。法院在庭前会议上,由主审法官就非法证据排除、民事裁判过程中事实认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等内容,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指导。
崔宇峰和记者说,人民陪审员是人民赋予他参与审判的权利,多年以来“陪而不审”的走过场式庭审更多地让他感觉自己是个花瓶。
“大陪审制”的试水让他改变了这一观点,“这是权利与义务的回归,当想到自己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时,会感觉到责任重大,神圣而光荣,不再是以前简简单单地应付,而是要认认真真、实实在在地去思考事实的真相。”
何家弘教授肯定了江北区法院的尝试,认为很有意义。他认为陪审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如何改,这几年一直在讨论,法学界也在推动。他主张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法国和日本陪审制度改革的经验,采取“1+6”或“2+5”模式组成合议庭,真正使合议庭成为司法审判的主体,使庭审成为诉讼的中心环节。
在他看来,由于受刑诉法的限制,江北区法院只能在民商事案件尝试,其实刑事案件也需要,所以要推动有关法律修改。
在江北区法院副院长葛先国看来,陪审员的参与更能增加审判的公正性,以确保案件审判后最好能够降低信访。同时,律师将更看重职业技能的提高以影响陪审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判断,客观上将提高律师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的发挥。而另一方面,数量庞大的陪审员在认识自身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也会对普法产生深远影响。
周兴宥和记者说,人民陪审员比重加大,并享有针对事实的优先表决权,客观上弱化了法官对事实认定的表决权,也就弱化了法官的裁判权。通过合理分权、公开示权,以此来实现有效控权,提升司法公信力。从目前试行的情况看,“大陪审制”减轻了法官对事实认定的压力,能够更好地让审判更加公正,进而提高法院公信力,接下来“大陪审制”会促进推行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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