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年首上会通过中策橡胶沪主板提交注册
公司主要是做全钢胎、半钢胎、斜交胎和车胎等轮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成立以来,发行人致力于为国内外消费的人提供高质量、高性能、绿色节能的多样化轮胎产品,最重要的包含全钢胎、半钢胎、斜交胎以及车胎等。发行人拥有“朝阳”、“好运”、“威狮”、“全诺”、“雅度”、“金冠”、“WESTLAKE”、“GOODRIDE”、“CHAO YANG”、“TRAZANO”等多个国内外知名品牌。依托强大且完善的境内外立体营销网络体系,公司旗下轮胎产品覆盖了全国大部分省市,远销欧洲、美洲、非洲、大洋洲、东南亚以及中东等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是不是真的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企业共存在三起因机械伤害致亡并被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及一起因机械伤害致亡并经应急管理部门初步调查后认定为一般事故的情形,具体如下:
(1)安全事故主要情况及处罚情况2021 年 1 月 8 日,中策安吉一名员工在进行故障设备检查过程中违规进入危险区域导致设备感应启动造成该员工死亡。安吉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16 日作出“(安)应急罚〔2021〕A0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中策安吉处以 2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事故发生后,中策安吉及时缴纳了罚款,并积极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组织并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在档,对涉事生产区域开展了全面的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对成型区域内成型机加强技术改造预防,加装禁止区域的栏网硬隔离,在禁入区域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2021 年 1 月 21 日,安吉县应急管理局出具了“(安)应急复查[2021]A01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整改结果已经安吉县应急管理局复查通过。
(3)不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出现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很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九十三号)第三条规定:“根据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大体上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上述安全生产事故结果及安吉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该等处罚金额系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最低处罚档次,即对应“一般事故”的处罚标准,不属于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此次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不属于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2022 年 5 月 18 日,安吉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安吉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 年 4 月 16 日对中策橡胶(安吉)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安)应急罚〔2021〕A033 号),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现公司已及时缴纳上述罚款,该处罚现已结案。经我局查明,公司在事后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及时完成全部整改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该事故属于一般事故。综上所述,中策安吉此次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处罚金额系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最低处罚档次,即对应“一般事故”的处罚标准,并已取得安吉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情况2021 年 11 月 13 日,中策建德一名员工在操作设备发生故障后违规翻爬安全防护网,导致机械伤害致亡。
(2)整改情况事故发生后,中策建德积极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积极配合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在档,完善了风险部位的硬隔离装置,在禁入区域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
(3)不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中策建德上述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根据建德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11.1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建政函[2022]20 号),认定“中策建德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保证了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定期组织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辨别和告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已履行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予行政处罚。”因此,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策建德上述安全生产事故不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情况及处罚情况2023 年 7 月 4 日,中策建德 1 名员工在维保作业中受到机械伤害而死亡。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上述安全生产事故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向中策建德出具了“(建)应急罚〔2023〕3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中策建德处以 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上述事故发生后,中策建德积极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保证了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也进行了辨别和告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履行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不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九十三号)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上述安全生产事故结果及建德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该等处罚金额系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最低处罚档次,即对应“一般事故”的处罚标准,不属于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此次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不属于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2024 年 2 月,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公司上述违法情节较轻,且在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完成全部整改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该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公司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我局对其作出的罚款金额亦根据最低罚款幅度执行,因此我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中策建德此次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处罚金额系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最低处罚档次,即对应“一般事故”的处罚标准,并已取得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情况及整改情况2024 年 3 月 14 日,中策建德 1 名员工在维保作业中受到机械伤害而死亡。事故发生后,中策建德积极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增加了安全生产资金并合理投入使用,组织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也进行了辨别和告知并采取相应措施。
(2)不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九十三号)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上述安全生产事故结果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中策建德此次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不属于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2024 年 4 月 2 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经初步调查,事故发生后,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开展相关救援及善后处理。该事故原因分析,主要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导致人员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该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中策建德此次 3.14 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陆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信用中国、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所在地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官网等网站核查,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自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不存在其他被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形。本所律师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信用中国、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所在地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官网等公开网站,结合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获取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后认为,自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三起因机械伤害致亡并被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及一起因机械伤害致亡并经应急管理部门初步调查后认定为一般事故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不存在其他被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中策安吉安全生产事故及中策建德11.13 安全生产事故、中策建德 7.4 安全生产事故均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经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初步调查及出具的相关证明,“中策建德 3.14 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因此自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不存在已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形。
(二)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部、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企查查、百度等网站检索,自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三)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1、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自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除三起因机械伤害致亡并被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及一起因机械伤害致亡并经应急管理部门初步调查后认定为一般事故外,受到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① 违法事实及处罚情况2021 年 4 月 4 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中策有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以及“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两项违法行为。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向中策有限作出“杭应急罚字[2021]第 200002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中策有限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5 万元罚款,合计处以 1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② 整改情况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中策有限及时缴纳了罚款,并积极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对仓库中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理,并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中;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第三方评价公司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
③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部分第(二十一)项(违法行为的描述: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有 2 吨以上危险化学品未存在专用仓库内,处七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仅对中策有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未处以责令中策有限停产停业整顿、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且中策有限不存在拒不改正或者涉及犯罪的情形,不属于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部分第(二十)项(违法行为的描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现使用从事生产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 5 万元的罚款)。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仅对中策有限“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处以 5 万元的罚款,未处以责令中策有限停产停业整顿、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且不存在中策有限拒不改正或者涉及犯罪的情形,不属于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2021 年 12 月 29 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被我局进行立案处罚(杭应急罚字﹝2021﹞第 2000027 号),现公司已及时缴纳罚款,并按要求完成整改,该处罚现已结案。公司对上述违法情节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事后及时完成全部整改措施,未被我局列入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综上,中策有限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未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并已取得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不属于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中策建德① 违法事实及处罚情况2021 年 6 月 17 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中策建德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 年 8 月 31 日作出“杭应急罚字﹝2021﹞第 200008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中策建德处以 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② 整改情况事故发生后,中策建德及时缴纳了罚款,并积极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配置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生产举一反三,按照法律和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③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基准部分第(十七)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描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有 2 处(台)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中策建德上述违法行为处以 2 万元的罚款,该等处罚金额较小,系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最低处罚档次,不属于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2022 年 7 月 19 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被我局进行立案处罚(杭应急罚字[2021]第2000089 号),现公司已及时缴纳罚款,并按要求完成整改,该处罚现已结案。公司对上述违法情节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事后及时完成全部整改措施,未被我局列入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综上,中策建德上述违法事实处罚金额较小,系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最低处罚档次,不属于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并已取得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不属于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循环科技① 违法事实及处罚情况2021 年 6 月 17 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循环科技存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作出“杭应急罚字[2021]第 200009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循环科技处以 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② 整改情况事故发生后,循环科技及时缴纳了罚款,并积极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根据危化库区要求,对所有器材、设施、设备均采用防爆要求,对区域线路采用镀锌管连接。根据气瓶使用量的实际情况取消乙炔间,采用车间现场设临时存放点,张贴 MSDS、安全管理及使用规定。③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基准部分第(二十三)项(违法行为的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理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循环科技上述违法行为处以 2 万元的罚款,该等处罚金额较小,系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最低处罚档次,不属于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2022 年 7 月 19 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杭州中策橡胶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被我局进行立案处罚(杭应急罚字[2021]第 2000094 号),现公司已及时缴纳罚款,并按要求完成整改,该处罚现已结案。公司对上述违法情节积极配合调查,事后及时完成全部整改措施,未被我局列入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综上,循环科技上述违法事实处罚金额较小,系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最低处罚档次,不属于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并已取得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不属于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自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其他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而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应急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等进行了检索,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示的证明文件及其取得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营业外支出明细财务数据等资料,查阅了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并对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自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存在五起因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但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在收到所在地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及时履行了缴纳罚款、积极整改等义务,且已对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作出了妥善处理,并已由处罚机关确认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还存在一起因机械伤害致亡并经应急管理部门初步调查后认定为一般事故的情形,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该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自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已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生态环境局网站等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检索,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出示的证明文件,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相关《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查阅了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自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在企业上市审核过程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监管机构(如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高度关注的核心问题,直接影响企业能否成功上市。
- 若企业在报告期内(通常为最近3年)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违规(如超标排放、未批先建、未取得环评批复等),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中关于“合法合规经营”的要求,导致审核不通过。
- 企业需在招股书中完整披露安全生产、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事故调查、整改情况等。隐瞒或遗漏可能构成虚假陈述,引发后续监管处罚或投资者索赔。
- 对化工、采矿、能源等高危或重污染行业,监管机构会重点关注其安全生产和环保投入、技术合规性、应急预案等,甚至要求出具省级环保部门核查意见。
- 若企业涉及未决的安全生产或环保类诉讼、大额行政处罚(如罚款、停产整顿),需评估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若罚款金额单次或累计超过100万元,或导致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违法;
- 纠纷若涉及核心业务或主要资产(如工厂被查封),可能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
- 即使当前无实际纠纷,若存在隐患(如周边居民环保投诉、未达新环保标准的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监管机构会要求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风险,并评估计提或有负债的必要性。
- 需提供环保部门出示的守法证明、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排污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等文件,证明企业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
- 若存在历史违规,需说明整改措施(如技术升级、处罚已缴纳、管理体系完善)及预防机制,证明风险已消除。
- 保荐机构和律师需通过走访主管部门、核查处罚记录、访谈当地社区等方式,确认企业无重大纠纷或潜在风险。
- 对安全生产和环保进行全面合规审计,排查历史问题(如未批先建项目、排放数据瑕疵),提前整改或补办手续。
安全生产和环保合规是企业上市的“硬门槛”,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能导致直接否决,而纠纷或潜在风险则会延长审核周期甚至引发否决。企业需在申报前彻底解决历史问题,并通过系统性合规建设(如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证明其可持续经营能力。对于存在隐患的行业,提前规划合规成本(如环保设备投入)是成功上市的关键。
一夜之间,印巴局势骤然升级。据巴基斯坦三军新闻局5月7日消息,在巴控克什米尔控制线上,巴基斯坦和印度已经开始交火,巴基斯坦已发动地面和空中作战行动。巴基斯坦三军新闻局局长乔杜里7日在电视直播讲话中说,印度军方当天凌晨对巴展开的空袭已造成至少8人死亡、35人受伤,另有2人失踪。
村干部回应“全红婵家人在老家建新房” 新房宅基地系其东京奥运会夺冠后 村里奖励给她的
村干部回应“全红婵家人在老家广东湛江市迈合村盖新房”:新房宅基地是全红婵在东京奥运会夺冠后村里奖励给她的。全红婵妈妈“想在农村盖一栋楼房”的愿望实现了,恭喜!
5月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美经贸高层会谈答记者问。有记者问:5月7日早,外交部发布消息,何立峰副总理将于5月9日—12日访问瑞士,期间与美方举行会谈。请问商务部能否介绍一下此次会谈的背景和相关考虑?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杨然 通讯员杨槐柳 高雷 卞如薇取样、检测、分析,在国家毒品实验室武汉工作站,涂许煌博士专注地操作着高灵敏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对采集来的污水进行毒品含量检验。他紧盯着显示屏上跳动的数据,对实验室里的化学粉末和液体发出的刺鼻气味似乎全然不觉。
据最高检5月7日消息,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副主任苟仲文被提起公诉。苟仲文被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苟仲文1957年6月生,甘肃镇原人,十九届中央委员。
贸易战进入新阶段,我们该怎么办?(1)认清形势 #立说财经 #掘金计划2025 #经济学视角看世界 #抽象的精选 #人间清醒商业问答
外交部:中方对今天凌晨印度的军事行动表示遗憾,中方反对一切形式的
根据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2025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法律和法规和有关规定,中央网信办组织对App、SDK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进行检测,现对有关问题予以通报:一、墨迹天气tv版、医家等15款App存在未逐一列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SDK,未准确列出SDK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问题。
当地时间5月6日,美国总统特朗普与正在美国访问的加拿大总理马克·卡尼在白宫举行了他们之间的首次会晤。按照日程安排,双方首先在白宫椭圆形办公室会晤,随后进行工作午餐。谈“第51州”问题卡尼在会晤时强调,加拿大永远不会出售。双方落座之后,回答了现场记者的提问。